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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第16條決議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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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6-23 ~ 2017.06.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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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第16條第1、2項規定:
「董事、監事或其關係人,不得與本機構為買賣、租賃、承攬等交易行為。但有正當理由,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三分之二之決議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但書之正當理由,以辦理場館業務相關者為限。」
據此,本機構第1屆董事會106年度第2次會議審議該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事項,公開資訊如附件。
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第16條決議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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