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| 本章程依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(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)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 |
第二條 |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(以下簡稱本機構)為行政法人,其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。 |
第三條 | 本機構業務範圍如下: 一、典藏、修復與研究人類文明發展之活動及證據,策辦文化藝術活動,培育文化藝術人才,並以展示、映演、教育推廣、合作交流等方式呈現其成果,提供民眾具藝術性、歷史性及文化性之公共服務。 二、經營管理本市美術館、歷史博物館及電影館等文化機構及場域。 三、受委託辦理文化藝術活動及營運管理文化設施。 四、其他與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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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 本機構設董事會,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,其中一人為董事長;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,均由監督機關遴選聘任之;解聘時,亦同。 本機構董事、監事任期三年,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外,期滿得續聘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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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機構一切事務,對外代表本機構;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,不能指定時,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六條 | 本機構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;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董事長召集或由四分之一以上董事連署請求召開,並以董事長為主席;董事長因故無法擔任主席者,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。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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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 董事會為本機構行政審議機制,並由董事長綜理行政協調事務,提供館長專業治理之必要資源與行政協助。 董事會、董事長、董事及監事應依本自治條例及本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,並應尊重館長依本章程、其他相關規章及聘約賦予之職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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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。 二、本機構經費之籌募及各場館間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。 三、各場館年度營運方針之核定。 四、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。 五、年度預算、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。 六、規章之審議。 七、自有財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。但處分不包括不動產及典藏品。 八、本自治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。 九、館長、副館長任免之審議。 十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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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年度營運決算之審核。 二、營運、財務狀況之監督。 三、財務帳冊、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。 四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。 監事得單獨行使職權;常務監事由監事互推一人為之,代表全體監事親自列席董事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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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 董事長得指定本機構相關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列席董事會議,報告業務概況及答覆董事、監事提問事項,並得邀請會計師、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,提供意見並備諮詢。 |
第十一條 | 監事、常務監事及館長得於董事會議提出議案或為臨時動議,並參與議案討論或陳述意見,但無表決權。 |
第十二條 | 董事會議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,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,得宣佈停止討論,提付表決。 議案表決時,主席得徵詢在場董事意見,無異議者視為同意。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,並作成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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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 本機構董事、監事、館長、副館長或其關係人,不得與本機構為買賣、租賃、承攬等交易行為。但有正當理由,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三分之二之決議者,不在此限。 前項但書之正當理由,以辦理場館業務相關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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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 本機構兼任之董事長、董事及監事,均為無給職。 |
第十五條 | 董事會及監事會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,辦理本機構相關行政事務及各場館內部稽核等作業。 |
第十六條 | 本機構設美術館、歷史博物館及電影館,各置館長一人,副館長一人至二人;館長以下分部辦事。各館應訂定組織規章,送請董事會審議。 |
第十七條 | 館長由監督機關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任期三年。 館長為專任,負責各館營運管理及業務之執行,並應列席董事會議,對外代表所屬場館。其職掌如下: 一、所屬場館年度營運計畫之擬定。 二、所屬場館年度預算、績效目標之擬訂及決算報告之提出。 三、所屬場館業務之執行與監督。 四、所屬場館人員之任免。 五、所屬場館其他業務計畫之核定。 館長之報酬、終止聘任條件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,應於聘約中明定,並應報監督機關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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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 因應業務需要,各館得聘任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。 本機構及各館人員之職稱、薪資,於人事管理規章另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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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報監督機關備查;修正時,亦同。 本章程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。 |